江西出台《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》
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后可出售 出售后将不得再申购

“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、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”新闻发布会现场
大江网讯[记者张愉]摄影报道:8月27日下午,江西省“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”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。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江西省制定的《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《规定》中明确指出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条件、申请的受理部门和所得收益的分配方式。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,原购买者即失去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,而上市出售后的经济适用房也将转变为商品房。《规定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出售经济适用房需所有申请人签署书面同意
由于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,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。因此,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上市交易: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五年;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,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;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;无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。
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
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,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市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。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,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。审核通过后,由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市、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。
房产自然增值部分归出售人
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,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所得将分为两部分:一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、税、费减免等价款。这部分金额将全部上缴财政,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。二、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其余价款归住房出让人所有,也就是说,房产自然增值部分将归出售人所有。
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,原购买者失去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。
出售后的经济适用房“变身”为商品房
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的,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、税、费减免等价款后,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或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,该经济适用住房即转变为商品房,其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,今后的管理、权属登记、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