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>>新闻中心>>社会新闻>>正文
我市九条“霸王条款”被点评
日期:2007-1-14 9:04:14 发送:发送给好友

  本网讯(仙桃广播电视报) 何谓“霸王条款”?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术语,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,加重对方责任,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。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。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,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,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。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,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,而不能修改、变更合同的内容。在我市,“霸王条款”难免存在,消费者自然是意见很大,一些消费冲突因此发生。

  “霸王条款”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,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。专家分析认为,经营者采取这一行为的机会成本很低,而收益却很大,所以在“利益最大化”本性的驱使下,选择将“霸王条款”写入格式合同,利用“霸王条款”逃避法律责任,进而引发各种纠纷,破坏了社会的和谐。

  例如今年3月我市消费者吴先生夫妇携小孩在城区某影楼花600元拍了一套照片,总数60多张,店方承诺吴先生可从中选30张。4月上旬吴先生去取照片时,店方给了他30张照片、一个简易相册和一张光盘。当吴先生欲用U盘复制未选中照片时,店方却称每张另收10元钱,并强调这是影楼的“行规”。还有消费者邬先生在某药店购买一台“利得”牌治疗仪,价格讲到900元。付款取货时,其翻看《产品说明书》,发现上面介绍有相关产品赠送。邬先生当即要求营业员按说明书上的说明提供赠品,但营业员却说这个治疗仪的正规价格是1000元,因为他是花900元买的,所以还要加100元才能送赠品。拒绝了邬先生的要求。

 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市工商局、市消费者协会通过报刊公告、专项检查、受理消费者投诉等方式,对我市有关行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搜集。记者近日获悉,市工商局、市消费者协会整理后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经营者典型的“霸王条款”进行点评,共九条。记者在此吁请经营者对号入座、消费者据理维权。

  一、点评“照相底片归影楼所有”——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文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消费者已为照相付款,因此照相的底片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消费者所有。

  二、点评“赠品不赠”—— 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”赠品是整个商品的一部分,商家要求消费者另出赠品费用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  三、点评“打折商品不退不换”——商品打折是一种促销行为,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,否则就不能叫“打折”。

  四、点评“降价商品概不退换”——降价商品不是“处理品”,应不影响正常使用,不能以格式条款免除、减轻应承担的责任。

  五、点评“谢绝客人自带酒水、限定最低消费、收取开瓶费”——消费者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。酒店谢绝自带酒水,实际上造成了消费者无法选择酒的品种和价格,因为酒店的酒和价格是确定的,消费者如果想使用酒店没有的品种只有自带。“谢绝客人自带酒水、限定最低消费、收取开瓶费”,实际上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,是不合理、不合法的。因为《消法》规定,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,而酒店的这一做法明显带有不公平性。

  六、点评“本规定、活动、须知、告示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”——消费者消费,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。如果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,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,但不是最终裁决。该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

本新闻共2页,当前在第1页  1  2  

相关评论
我来说两句
热点图片
热门新闻
Hot~
最新新闻
相关新闻

关于我们 - 版权声明 - 广告业务 - 联系我们 - 在线投稿
Copyright 2001-2005 仙桃市网络新闻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
鄂ICP备05026946号
Email:Info
版权为 中国仙桃网 www.cnxiantao.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
主管:中共仙桃市委宣传部 仙桃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
主办:仙桃市网络新闻中心
地址:仙桃市广播电视中心14楼1401室
新闻热线:0728-3227550
广告热线:0728-32275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