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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“带薪年休假”细则出台 应休未休人数不得超5%
来源:荆楚网 日期: 2008-7-2 8:17:10 发送:发送给好友
  荆楚网消息 (湖北日报) (记者李保林)昨日,从省人事厅获悉,经省政府同意,我省《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》已正式出台,要求限定了应休未休人数比例。《意见》要求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,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1年至10年的,年休假5天;10年至20年的,年休假10天;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年休假,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,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数的5%,并按干部分级管理原则,严格进行审批,每应休未休1天,给予当年日工资收入300%的年休假工资报酬。《意见》还对工作人员参加非脱产的学历学位教育、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、军转干部、新招录(聘)人员等,如何计算年休假,作出了规定,并明确了不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要求。
  据省人事厅工资处负责人介绍,对应休未休人数作出限制,目的就是要真正把带薪年休假这项社会公共福利制度落到实处,防止个别单位将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货币福利发放,从而增加财政负担,背离职工年休假制度的初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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