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1日起劳动仲裁将不收费 新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凸现8大亮点
荆楚网消息 (楚天都市报)记者 王昱晔 去年12月29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,将于5月1日起施行。
此前,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主要依据1993年颁布的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和1994年颁布的《劳动法》。随着经济体制、社会结构、利益格局、思想观念不断变化,劳动关系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,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需要。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进行了哪些调整?昨日,省劳动保障厅举办“劳动保障论坛”,该厅劳动仲裁处处长段万和对这部新法进行了详细解读。
劳动争议范围扩大
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被纳入
新法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,适用本法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加了两类:(1)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;(2)因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工伤医疗待遇等发生的争议。此外,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也明确被纳入本法的适用对象。
解读:在劳动纠纷中,确认劳动关系是很重要的一步。一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赔时,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而是劳务关系。因此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争议范围很有必要。
引导双方协商解决
劳动争议调解作用提升
新法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地位。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,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调解,或者找调解组织调解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,用人单位在协议规定期内不履行的,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金。
解读:新法突出调解作用,意在引导当事双方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,大大提高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。
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
部分仲裁机构将裁减
新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按照“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、适应实际”的原则设立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。
解读:目前,我省有121个仲裁委员会,新法实施后,市、县级的仲裁机构将予以保留。市辖区是否保留劳动仲裁机构,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,交由省人民政府决定。
受理和处理案件时间缩短
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
●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。新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,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
●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。劳动者为保住饭碗,在没有离开该单位前,往往不敢申请仲裁。针对此情况,新法作出特别规定: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;但是,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●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。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●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。新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,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
●新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,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通知申请人;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。自受理之日起,仲裁庭应当在45天内结案。比原来短15天。
解读:此前《劳动法》规定: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。这一规定本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。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,由于情况复杂,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之内申请仲裁,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助。缩短受理和处理的时间,有利于当事人更快地得到法律保护。
用人单位若掌管证据
不能推脱举证责任
新法规定,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。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,用人单位应当提供。用人单位不提供的,将承担不利后果。
解读:用人单位掌握并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、工资发放、社会保险费缴纳、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资料,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。这给劳动者举证带来困难。新法实施后,用人单位不能推脱举证责任。
此前,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主要依据1993年颁布的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和1994年颁布的《劳动法》。随着经济体制、社会结构、利益格局、思想观念不断变化,劳动关系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,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需要。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进行了哪些调整?昨日,省劳动保障厅举办“劳动保障论坛”,该厅劳动仲裁处处长段万和对这部新法进行了详细解读。
劳动争议范围扩大
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被纳入
新法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,适用本法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加了两类:(1)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;(2)因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工伤医疗待遇等发生的争议。此外,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也明确被纳入本法的适用对象。
解读:在劳动纠纷中,确认劳动关系是很重要的一步。一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赔时,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而是劳务关系。因此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争议范围很有必要。
引导双方协商解决
劳动争议调解作用提升
新法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地位。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,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调解,或者找调解组织调解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,用人单位在协议规定期内不履行的,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金。
解读:新法突出调解作用,意在引导当事双方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,大大提高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。
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
部分仲裁机构将裁减
新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按照“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、适应实际”的原则设立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。
解读:目前,我省有121个仲裁委员会,新法实施后,市、县级的仲裁机构将予以保留。市辖区是否保留劳动仲裁机构,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,交由省人民政府决定。
受理和处理案件时间缩短
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
●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。新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,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
●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。劳动者为保住饭碗,在没有离开该单位前,往往不敢申请仲裁。针对此情况,新法作出特别规定: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;但是,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●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。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●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。新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,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
●新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,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通知申请人;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。自受理之日起,仲裁庭应当在45天内结案。比原来短15天。
解读:此前《劳动法》规定: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。这一规定本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。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,由于情况复杂,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之内申请仲裁,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助。缩短受理和处理的时间,有利于当事人更快地得到法律保护。
用人单位若掌管证据
不能推脱举证责任
新法规定,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。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,用人单位应当提供。用人单位不提供的,将承担不利后果。
解读:用人单位掌握并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、工资发放、社会保险费缴纳、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资料,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。这给劳动者举证带来困难。新法实施后,用人单位不能推脱举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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